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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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3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2日08:40:23 打印此页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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