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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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9-02
国卫发明电〔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 
  为加强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准备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同时,我委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翻译了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8月最新公布的《医疗机构内疑似和确诊丝状病毒出血热(重点是埃博拉病毒)的感染预防和控制的临时指南》,相关链接置于我委网站医政医管局主页,供医疗机构开展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时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8月27日

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为加强埃博拉出血热(Ebola Hemorrhagic Fever)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医院感染风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的基本要求 
  (一)埃博拉出血热是由埃博拉病毒(Ebola virus)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等而感染。虽然尚未证实有通过性传播和空气传播的病例发生,但应当予以警惕,做好防护。目前埃博拉出血热尚无疫苗可以预防,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医疗机构应当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及飞沫隔离措施。 
  (三)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医务人员培训,要求医务人员掌握埃博拉出血热的诊断标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和技术,做好个人防护。 
  (四)医疗机构应当针对发热病人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史进行排查,对留观、疑似和确诊病例按照相应规定报告。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五)埃博拉出血热患者隔离区域应当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 
  (六)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防护、消毒等措施所需物资的储备,防护用品及相关物资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的要求,做好诊疗器械、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 
  (八)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区和定点收治病区应当建立严格的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探视者的个人防护。 
  二、埃博拉出血热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埃博拉出血热患者的管理。 
  1.留观、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采取严格的接触隔离措施,实行单间隔离;非定点医院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诊治。对于疑似或确诊患者,有条件的应当安置于负压病房进行诊治。 
  2.患者诊疗与护理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均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必须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处理。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小面积污染等建议使用含消毒成分的吸湿材料覆盖并吸收后按医疗废物处置,再进行相应环境与物品的清洁、消毒;较大范围污染的,首选漂白粉覆盖,待液体吸收后清理,倒入污水处理系统。 
  3.隔离病房的消毒工作应遵循《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应专人专用,定期消毒。如遇污染,随时消毒。 
  4.病房物体表面如床头柜、水龙头、门把手以及各种台面等,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其它符合要求的表面消毒剂(如醇类消毒剂)擦拭消毒;地面每天使用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湿式清扫、消毒。如遇污染,随时消毒。 
  5.患者的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6.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7.患者所有的废弃物应当视为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双层封扎,标识清楚。相关医疗废物应当及时密闭转运,焚烧处理。 
  8.患者死亡后,应当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尸体应当立即消毒后用密封防渗漏物品双层包裹,及时火化。 
  (二)医疗机构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对医疗机构内密切接触者立即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的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之日起21天。 
   三、医务人员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严格采取接触隔离及飞沫隔离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 
  (一)诊疗过程中,应当戴乳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面罩(护目镜),穿防护服、防水靴或者密封的鞋和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避免无防护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受到其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尽量减少针头及其他锐器的使用,执行安全注射,正确处理锐器,严格预防锐器伤。 
  (二)医务人员进出隔离病房时,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正确穿脱防护用品,重点注意做好眼睛、鼻腔、口腔粘膜的防护。穿脱个人防护用品时,为减少和避免脱卸过程可能的污染,建议先戴口罩再戴帽子,确保在脱卸时能最后摘除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应在穿防护服前完成,脱卸时要先脱防护服再脱卸脸面部防护用品。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可以复用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循消毒与灭菌的流程。 
  (三)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四)医务人员暴露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应当立即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皮肤,再用0.5%碘伏消毒液或75%洗必泰醇擦拭消毒;粘膜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或0.05%碘伏冲洗;发生锐器伤时,应当及时按照锐器伤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暴露后的医务人员按照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五)采集标本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标本转运应当按照A类感染性物质包装运输要求进行,即应当置于符合规定的具有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的容器内,容器应置于具有防水、防破损、防渗漏、耐高温、耐高压的外包装中,主容器与外包装间填充足够的吸附材料。标本由专人、专车护送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实验室检验,护送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应当对参与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一旦出现疑似症状或感染症状,应当立即进行隔离、诊治并报告。
 
上一条: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